申報范圍
一、進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,應在《申報單》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,并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,辦理有關手續(xù):
禁止進境物品;
限制進境物品超過限額、限量要求或者應當提交許可證件以及其他證明材料;
動植物、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;
血液等人體組織、病原微生物、生物制品等關系公共衛(wèi)生安全的物品;
受到檢疫傳染病污染或者存在傳播檢疫傳染病風險的物品;
超過規(guī)定數額貨幣現鈔;
超過規(guī)定免稅數額或者限量要求物品;
貨物、貨樣、廣告品;
以分離運輸方式運進行李物品;
需辦理暫時進境手續(xù)的行李物品;
其他依法需要書面申報的行李物品。
二、出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,應在《申報單》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,并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,辦理有關手續(xù):
禁止出境物品;
限制出境物品超過限額、限量要求或者應當提交許可證件以及其他證明材料;
貨物、貨樣、廣告品;
血液等人體組織、病原微生物、生物制品等關系公共衛(wèi)生安全的物品;
受到檢疫傳染病污染或者存在傳播檢疫傳染病風險的物品;
超過規(guī)定數額貨幣現鈔;
需辦理暫時出境手續(xù)的行李物品;
其他依法需要書面申報的行李物品。
申報重要提示
一、免稅限額限量相關規(guī)定
(一)對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個人合理自用的總值5000元人民幣以內(含5000元)的行李物品,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境內的總值2000元人民幣以內(含2000元)的行李物品,海關予以免稅放行;對進境居民旅客以分離運輸方式運進的行李物品,連同其進境時海關已驗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計算總值。同時,在設有進境免稅店的口岸,允許進境居民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增加一定數量的免稅購物額,連同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總計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的,海關予以免稅放行。對自香港、澳門進境,年滿18周歲的居民旅客,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,總值在12000元人民幣以內(含12000元)的,海關予以免稅放行;同時,在設有進境免稅店的口岸,允許上述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買一定數量的免稅商品,連同在境外獲取的個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總值在15000元人民幣以內(含15000元)的,海關予以免稅放行。對經海關核準的復進境行李物品,海關予以免稅放行,不計入上述規(guī)定的免稅數額。
(二)對經常出入境人員、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,海關僅免稅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。對進境運輸工具工作人員,海關僅免稅放行其服務期間必需物品。
(三)進境人員攜帶煙草制品、酒精飲料的,除符合前兩款規(guī)定外,還需符合以下《進境行李物品免稅限量表》規(guī)定的免稅限量標準:
| 序號 |
品種 |
免稅限量標準 |
| 1 |
煙草制品 |
(1)進境旅客,香煙(含加熱卷煙)400支,或者雪茄20支,或者煙絲500克;電子煙煙具2個,電子煙煙彈(液態(tài)霧化物)或者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(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)6個,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12毫升。其中,自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、澳門特別行政區(qū)進境的旅客,香煙(含加熱卷煙)200支,或者雪茄10支,或者煙絲250克;電子煙煙具1個,電子煙煙彈(液態(tài)霧化物)或者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(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)3個,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6毫升。(2)經常出入境人員,香煙(含加熱卷煙)40支,或者雪茄2支,或者煙絲40克;電子煙煙具1個,電子煙煙彈(液態(tài)霧化物)或者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(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)1個,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2毫升;限一天一次。 |
| 2 |
酒精飲料 |
(1)進境旅客,12度以上的酒精飲料1.5升。其中,自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、澳門特別行政區(qū)進境的旅客,12度以上的酒精飲料0.75升。(2)經常出入境人員,不準免稅帶進12度以上的酒精飲料。 |
注: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,不適用上述免稅規(guī)定。
(四)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規(guī)定數量以內的,海關予以免稅驗放:1.單行本發(fā)行的圖書、報紙、期刊類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冊(份)以下;2.單碟(盤)發(fā)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盤以下;3.成套發(fā)行的圖書類出版物,每人每次3套以下;4.成套發(fā)行的音像制品,每人每次3套以下。
二、攜帶人民幣、外幣現鈔進出境相關規(guī)定
(一)人民幣:每人每次進出境攜帶的人民幣不得超出20000元。
(二)外幣現鈔:當天多次往返、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,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;其他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,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。
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(含10000美元)的,應向銀行申領《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》(以下簡稱《攜帶證》)并向海關申報,海關憑《攜帶證》驗放;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,應向外匯管理局申領《攜帶證》并向海關申報,海關憑《攜帶證》驗放。
其他規(guī)定詳見《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》(匯發(fā)〔2003〕102號)。
三、禁止和限制進出境物品相關規(guī)定
(一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》(海關總署令第43號);
(二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、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》(農業(yè)農村部、海關總署公告第470號);
(三)《關于〈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〉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〉有關問題解釋的公告》(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46號)。
四、其他提示
(一)本申報單所稱“居民旅客”是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內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,“非居民旅客”是指進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。
(二)本申報單所稱“經常出入境人員”是指15日以內進境超過1次的人員;“當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”是指一天內出境或入境超過一次的人員;“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”是指15天內出境或入境超過一次的人員。
(三)如需辦理行李物品暫時進出境、分離運輸行李等業(yè)務,請妥善保管本申報單。
(四)未按規(guī)定向海關書面申報或申報不實的,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檢疫傳染病與監(jiān)測傳染病
一、檢疫傳染病目錄
鼠疫、霍亂、黃熱病、埃博拉病毒病、天花、脊髓灰質炎、傳染性非典型肺炎、肺炭疽、馬爾堡病毒病、拉沙熱、中東呼吸綜合征。
二、監(jiān)測傳染病目錄
新型冠狀病毒感染、艾滋病、人感染新亞型流感、麻疹、流行性出血熱、流行性乙型腦炎、登革熱、猴痘、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、肺結核、傷寒和副傷寒、流行性腦脊髓膜炎、百日咳、白喉、瘧疾、流行性感冒、諾如病毒急性胃腸炎、腸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性腹瀉、副溶血弧菌感染性腹瀉、尼帕病毒病、西尼羅熱、寨卡病毒病、基孔肯雅熱、奧羅普切病毒病、裂谷熱、克里米亞-剛果出血熱。